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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是学习GB-T 16799-2018 家具用皮革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用皮革的要求、分级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
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家具用皮革。

本标准不适用于移膜皮革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

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

GB/T 4689.20 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

GB/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

GB/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

GB 20400—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

GB/T 22889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表面涂层厚度的测定

GB/T 22930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

QB/T 2464.23 皮革 颜色耐汗牢度测定方法

QB/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

QB/T 2714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

QB/T 2724 皮革 化学试验 pH 的测定

QB/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

QB/T 2726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磨性能的测定

QB/T 2727—201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:氙弧

QB/T 2801 皮革 验收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QB/T 4198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:单边撕裂

QB/T 5249 皮革 化学试验 总有机物挥发量的测定

3 要求

3.1 理化性能
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GB/T 16799—2018

1 理化性能指标

项 目

指标

涂层厚度≤25μm(含绒面革)

涂层厚度>25 μm

摩擦色牢度/级

干擦

50次

≥4

500次

≥4

湿擦

20次

≥3

250次

≥3/4

碱性汗液

20次

≥3

80次

≥3/4

耐光性/级

≥3/4

≥5

涂层粘着牢度/(N/10 mm)

≥2.5

耐折牢度(50000次)

无裂纹

耐磨性(CS-10,500g,500 r)

无明显损伤、剥落

撕裂力/N

≥20

气味/级

≤3

pH

≥3.2

pH稀释差(当pH<4.0时,检验稀释差)

≤0.7

禁用偶氮染料/(mg/kg)

≤30

游离甲醛/(mg/kg)

≤75

挥发性有机物(VOC)/(mg/kg)

≤150

可萃取的重金属/

(mg/kg)

铅(Pb)

≤90

镉(Cd)

≤75

3.2 感官要求

3.2.1 全张革应厚薄基本均匀,无油腻感(油蜡革除外)。

3.2.2 革身应平整、柔软、丰满有弹性。

3.2.3
正面革应不裂面、无管皱,主要部位不得松面。涂饰革涂饰均匀,不掉浆,不裂浆。绒面革绒毛
均匀,颜色基本一致。

4 分级

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,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,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
2 分级

项 目

等级

一级

二级

三级

四级

可利用面积/%

≥85

≥75

≥65

≥55

可利用面积内允许轻

微缺陷面积/%

≤5

轻微缺陷指不影响产品的内在质量和使用,只略影响外观的缺陷,如轻微的色花、革面粗糙、色泽不均匀等。

GB/T 16799—2018

5 试验方法

5.1 理化性能

5.1.1 涂层厚度

如需测定涂层厚度,按 GB/T22889 进行检验。

5.1.2 摩擦色牢度

按 QB/T 2537 进行检验,光面革测试头质量:1000 g;绒面革测试头质量:500
g。

碱性汗液:符合 QB/T 2464.23 的规定,pH 为8.0±0.1。

5.1.3 耐光性

按 QB/T 2727—2017 中方法3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
5.1.4 涂层粘着牢度

按 GB/T 4689.20 进行检验。

5.1.5 耐折牢度

按 QB/T 2714 进行检验。

5.1.6 耐磨性

按 QB/T 2726 进行检验,取样3个,磨轮:CS-10,500g,500r。3
个试样全部符合要求,即为合格。

5.1.7 撕裂力

按 QB/T 4198 进行检验。

5.1.8 气味

按 QB/T 2725 进行检验。

5.1.9 pH 和稀释差

按 QB/T 2724 进行检验。

5.1.10 禁用偶氮染料

按 GB/T 19942 进行检验,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 20400—2006 附录 A。

注:如果4-氨基联苯和(或)2-萘胺的含量超过30 mg/kg,
且没有其他的证据,以现有的科学知识,尚不能断定使用

了禁用偶氮染料。

5.1.11 游离甲醛

按 GB/T 19941 进行检验。

GB/T 16799—2018

5.1.12 挥发性有机物(VOC)

按 QB/T 5249 进行检验。

5.1.13 可萃取的重金属

按 GB/T 22930 进行检验。

5.2 感官要求

在自然光线下,选择能看清的视距,以感官进行检验。

6 检验规则

6.1 组批

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、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。

6.2 出厂检验

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,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
6.3 型式检验

6.3.1 检验时机
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进行型式检验:

a) 原料、工艺、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;

b) 产品长期停产(六个月)后恢复生产时;

c)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;

d) 正常生产时,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

6.3.2 抽样数量

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(片)进行检验。

6.3.3 合格判定

6.3.3.1 **单张(片
撕裂力、摩擦色牢度、耐折牢度、耐光性、耐磨性、涂层粘着牢度、气味、pH
和稀释差、禁用偶氮染
料、游离甲醛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可萃取的重金属中如有一项不合格,或出现裂面、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

缺陷,即判该张(片)不合格。要求中其他各项,累计3项不合格,则判该张(片)不合格。

6.3.3.2 整批判定原则

在3张(片)被测样品中,全部合格,则判批产品合格。如有1张(片)及以上不合格,则加倍取样

6张(片)进行复验。6张(片)中如有1张(片)及以上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
style="width:3.11331in" />GB/T 16799—2018

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
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QB/T 2801 的规定。

延伸阅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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