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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标准规定了家具用皮革的要求、分级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。
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家具用皮革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移膜皮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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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4689.20 皮革 涂层粘着牢度测定方法
GB/T 19941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甲醛含量的测定
GB/T 1994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
GB 20400—2006 皮革和毛皮 有害物质限量
GB/T 22889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表面涂层厚度的测定
GB/T 22930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重金属含量的测定
QB/T 2464.23 皮革 颜色耐汗牢度测定方法
QB/T 253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往复式摩擦色牢度
QB/T 2714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折牢度的测定
QB/T 2724 皮革 化学试验 pH 的测定
QB/T 2725 皮革 气味的测定
QB/T 2726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耐磨性能的测定
QB/T 2727—2017 皮革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:氙弧
QB/T 2801 皮革 验收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QB/T 4198 皮革 物理和机械试验 撕裂力的测定:单边撕裂
QB/T 5249 皮革 化学试验 总有机物挥发量的测定
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GB/T 16799—2018
表 1 理化性能指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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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.1 全张革应厚薄基本均匀,无油腻感(油蜡革除外)。
3.2.2 革身应平整、柔软、丰满有弹性。
3.2.3
正面革应不裂面、无管皱,主要部位不得松面。涂饰革涂饰均匀,不掉浆,不裂浆。绒面革绒毛
均匀,颜色基本一致。
产品经过检验合格后,根据全张革可利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级,应符合表2的规定。
表 2 分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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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16799—2018
如需测定涂层厚度,按 GB/T22889 进行检验。
按 QB/T 2537 进行检验,光面革测试头质量:1000 g;绒面革测试头质量:500
g。
碱性汗液:符合 QB/T 2464.23 的规定,pH 为8.0±0.1。
按 QB/T 2727—2017 中方法3的规定进行检验。
按 GB/T 4689.20 进行检验。
按 QB/T 2714 进行检验。
按 QB/T 2726 进行检验,取样3个,磨轮:CS-10,500g,500r。3
个试样全部符合要求,即为合格。
按 QB/T 4198 进行检验。
按 QB/T 2725 进行检验。
按 QB/T 2724 进行检验。
5.1.10 禁用偶氮染料
按 GB/T 19942 进行检验,被禁芳香胺名称见GB 20400—2006 附录 A。
注:如果4-氨基联苯和(或)2-萘胺的含量超过30 mg/kg,
且没有其他的证据,以现有的科学知识,尚不能断定使用
了禁用偶氮染料。
5.1.11 游离甲醛
按 GB/T 19941 进行检验。
GB/T 16799—2018
5.1.12 挥发性有机物(VOC)
按 QB/T 5249 进行检验。
5.1.13 可萃取的重金属
按 GB/T 22930 进行检验。
在自然光线下,选择能看清的视距,以感官进行检验。
以同一品种原料投产、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出来的同一品种的产品组成一个检验批。
产品出厂前应经过检验,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进行型式检验:
a) 原料、工艺、化工材料有重大改变时;
b) 产品长期停产(六个月)后恢复生产时;
c) 国家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;
d) 正常生产时,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。
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张(片)进行检验。
6.3.3.1 **单张(片
撕裂力、摩擦色牢度、耐折牢度、耐光性、耐磨性、涂层粘着牢度、气味、pH
和稀释差、禁用偶氮染
料、游离甲醛、挥发性有机物、可萃取的重金属中如有一项不合格,或出现裂面、裂浆等影响使用功能的
缺陷,即判该张(片)不合格。要求中其他各项,累计3项不合格,则判该张(片)不合格。
6.3.3.2 整批判定原则
在3张(片)被测样品中,全部合格,则判批产品合格。如有1张(片)及以上不合格,则加倍取样
6张(片)进行复验。6张(片)中如有1张(片)及以上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style="width:3.11331in" />GB/T 16799—2018
标志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应符合 QB/T 2801 的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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